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V-113-補-1288-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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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陳福來 被 告 蔣蓓琪 蔣蓓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583元【計算式: 房屋課稅現值408,800元+43,908元+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4,960元,扣除原告前於調解程序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 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