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NDV-113-補-1289-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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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蔡瑪麗 被 告 劉玉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0,05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 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土地最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39,300元,有登記謄本可參(補字卷第19頁),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0,053元(計算式:面積26.2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9,300元/㎡=1,030,0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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