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補-1291-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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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王劉玉梅 林劉玉蘭 劉玉喬 劉玉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律師 被 告 劉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8萬2,480元,是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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