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V-113-補-1292-202501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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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王宏修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廖顯頡律師 被 告 王冠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 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王冠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 3年11月29日召集之113年度股東臨時會所有決議事項即「⒈擬對財團法人王冠文教基金會捐款。」、「⒉捐贈新臺幣陸仟萬元。」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均予以撤銷。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客觀上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利益難以金錢量化,且原告並未主張因系爭決議撤銷後所得獲得之客觀利益,亦無交易價額或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