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補-1293-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蘇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