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補-1295-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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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邱原祥 被 告 邱美玉 邱美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5,776元(44.46 平方公尺×33,800元/平方公尺×8/9=1,335,77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4,2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