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V-113-補-1296-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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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張浩至 被 告 葉明定 葉豐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 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259,173元‬【計算式:4,292平方公尺(臺南市○ 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13 年度公告現值)×5424/10000(原告權利範圍)=3,259,173元‬, 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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