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補-1297-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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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謝周旺 被 告 陳黃怨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莞淇 被 告 史三村 史崑山 陳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7萬9,199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萬9,61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請求分割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703.8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6,02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應核定為187萬9,199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萬6,020元×703.82平方公尺×1/6=187萬9,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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