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DV-113-補-625-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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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黃逸耘 原住○○市○○區○○路00巷00號18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瑾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3 ,420元(見本院卷39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0,9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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