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V-113-補-799-20241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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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被 告 丙○○ 丁○○ 乙○○ 辛○○ 甲○○ 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10萬4,8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萬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項次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土地 權利範圍 計算式 1 第1項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756萬8,212元【312.93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2萬4,185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民國113年公告現值)=756萬8,212元】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210萬7,000元【86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2萬4,5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民國113年公告現值)=210萬7,0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36萬7,080元【2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1萬8,354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民國113年公告現值)=36萬7,080元】 小計 1,004萬2,292元 2 訴之聲明項次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土地 權利範圍 計算式 第2項 被告應給付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原告上開土地之日止,按上開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每年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金額(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自113年1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7日止(共219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下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合計為4萬7,174元(計算式: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312.93平方公尺×113年土地申報地價5,025元×百分之5×219/365年=4萬7,174元)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自113年1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7日止(共219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合計為1萬3,158元(計算式: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86平方公尺×113年土地申報地價5,100元×百分之5×219/365年=1萬3,158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自113年1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7日止(共219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合計為2,182元(計算式: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20平方公尺×113年土地申報地價3,637元×百分之5×219/365年=2,182元) 小計 6萬2,514元 合計 1,010萬4,8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