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3-補-860-20241028-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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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及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相關資料勿隱匿)。 二、被繼承人鄭弘堯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鄭邦彥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載明適格 之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住居所、正確之訴之聲明),並確認起訴聲明【即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鄭良政應分得之遺產應繼分比例】,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 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