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補-860-20241118-3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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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發双等11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鄭良 政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即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 ○000地號及天后段635地號等五筆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被代位人即鄭良政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423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為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 土 地 坐 落 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鄭良政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應繼分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31,200元 126.07 2/10 1/10 78,668元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31,200元 154.51 2/10 1/10 96,414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2,900元 3.16 1/4 1/10 3,389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2,900元 2.83 1/4 1/10 3,035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2,900元 22.30 1/4 1/10 23,917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05,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