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V-113-補-884-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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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4號 再審 原告 陳吳秀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綵翎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觀諸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再審之訴,實質 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 訴訟程序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再審原告乃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5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因系爭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388元,是 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79,388元,揆之前揭規定, 應徵再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準用同法 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再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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