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權狀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V-113-補-889-20241007-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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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9號 抗 告 人 林春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兆璿間請求返還房地權狀事件,抗告人對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