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V-113-補-931-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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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李育綺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奕翰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未記載白璧美 學整形外科診所負責人,應併予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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