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補-933-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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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穆香君 被 告 黃世文即李麗慧之繼承人 黃子珆即李麗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4,979元 (496,850+427,700+9,929+3,096,800+143,700+300萬),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2,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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