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3-補-936-202410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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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李聰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春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69,7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