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V-113-補-941-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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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郭春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戴世煌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