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3-補-946-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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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陳育羣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孟仙、李佩縯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1萬526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萬897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李佩縯應將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 地號土地,面積830.57 平方公尺,持分242/   10000 (本院註: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為242/1000應係 誤載),及其上同段1401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街000 號3 樓之4 ,鋼筋混凝土造樓房第3 層乙棟,總面積50.36 平方公尺,陽台面積7.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及共同使用部份為同段1421建號,面積641.4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354/10000。共同使用部份為同段1422建號,面積343.8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239/10000 ,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01 萬5261 元【計算式:(0318地號土地面積830.57m2×前次移轉現值42,700元/ m2×權利範圍242/10000)+1401號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57,000元=1,015,261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李孟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萬元。  ㈢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 彼此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前揭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01萬5261元【計算式:101 萬5261元+1000萬元=1101萬5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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