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V-113-補-962-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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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蔡峻瑋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45,270元(原告主張占用面 積273.3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1,500元/平方公尺=11,345,27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