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V-113-補-976-202410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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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6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淑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對 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 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 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調卷核閱再審原告於該事件前審之訴之聲明 ,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如同前審為101,085元,應徵 收再審即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内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