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V-113-補-977-202411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7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力維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 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 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 5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9,652元,是應徵收再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