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帳冊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V-113-補-982-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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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復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再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三人應提出龍頤企業社 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或其他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該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於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 五、次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三人應協同原告辦理清算 兩造間自109年9月14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共同出資經營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因合夥之權利屬財產權範圍,合夥財產尚未進行清算前,無從認定其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 六、又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至第6項為:㈢被告丙○○應給付原告7 00,000元之本息;㈣被告丁○○應給付原告700,000元之本息;㈤被告乙○○給付原告700,000元之本息;㈥上開第3、4、5項給付,於被告任一人為給付後,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是依原告上開聲明,可知被告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核定為700,000元。 七、依上,就訴之聲明第1、2及第3至第6項間,並無相互競合或 應為選擇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650,000元+700,000元=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應命原告補繳之。 八、再查,原告本件起訴雖列「丙○○」為被告,然未載明其年籍 資料、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其起訴顯不合程式,且亦未載明丙○○之住所或居,致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答辯及通知到場辯論,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原告具狀補正被告丙○○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被告三人應提出之龍頤企業社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資料 1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會計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2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傳票、收支原始憑證。 3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龍頤企業社與客戶及供應商交易明細或契約書。 4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薪資清冊。 5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6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主要財產目錄。 7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8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現金支出表、應收帳款表、應付帳款表。 9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龍頤企業社名下及其所使用之銀行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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