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V-113-補-983-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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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李麗珠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被 告 黃佳琪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潘映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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