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3-補-984-202410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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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告 李志富即李俊億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柏翰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