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V-113-補-985-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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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陳莊美珠 訴訟代理人 黃揆中 被 告 簡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610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土地 113年1月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674-1地號土地 460元 476 2分之1 109,480元 2 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674-2地號土地 460元 2,631 2分之1 605,130‬‬元 合計:714,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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