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DV-113-補-987-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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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謝秉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3年7月16 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期間,每月新臺幣(下同)69萬3,000元之 營業額,合計207萬9,000元,及上開期間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2萬6,48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0萬5, 486元【計算式:207萬9,000元+2萬6,486元=210萬5,48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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