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帳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V-113-補-994-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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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為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金富為貿易有限 公司)、葉志成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909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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