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V-113-補-996-202410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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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葉素珠 林靜宏 林國斌 林孟勳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春志 上列原告對被告鄭仁碩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1,39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