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V-113-補-998-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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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葉碧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柳博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壽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2,70 5元【即按113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3, 000元×2,988.47平方公尺×1/2=4,482,7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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