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親-16-20241030-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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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6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23行、第24行關於「查原告自民國00 0年0月00日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查原告自民國000年0月00 日出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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