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3-訴聲-12-20241101-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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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郭啟裕 代 理 人 呂奕賢律師 楊蕙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文騫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3 年度重訴字第30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 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