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訴聲-12-20250124-3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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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2號 抗 告 人 郭啟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文騫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 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113年度訴聲字第12號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 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3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