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3-訴聲-16-20241211-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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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何玉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文欽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 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 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 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