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訴聲-16-20241230-2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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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何玉紅 相 對 人 賴文欽 許章奇 楊家純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226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84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間,遭相對人夥同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對聲請人施用投資詐術,致聲請人陷於錯誤,向相對人賴文欽、許章奇及楊家純借款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復將系爭不動產設定6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許章奇(債權額比例1/2)、賴文欽(債權額比例1/4)及楊家純(債權額比例1/4)以擔保系爭借款,又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敏惠。而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除提起確認系爭借款債權不存在之訴外,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相對人分別塗銷抵押權及信託登記,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因遭相對人夥同詐 騙集團其他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就系爭借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許章奇(債權額比例1/2)、賴文欽(債權額比例1/4)及楊家純(債權額比例1/4),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敏惠,然相對人取得上述權利,均係基於詐騙行為而得,聲請人依民法第74條、第88條、第92條規定撤銷該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物權關係,請求相對人分別塗銷抵押權及信託登記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訴訟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又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准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 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自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為106年6月14日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立法理由第5點所揭明。審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限制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為處分、收益,然實際上仍妨礙第三人就系爭房地交易之意願,致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產生困難,應定相當擔保後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宜。審酌相對人因該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受損害,應為其等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難以處分系爭房地取得換價利益所生之利息損失,參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司法院113年4月24日修正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依序為2年6個月、1年6個月,共計4年,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估算相對人因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為84萬元(計算式:420萬元×5%年息×4年=84萬元),爰酌定聲請人應供之擔保金額以84萬元為適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土地 編號 縣市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 臺中市 北屯區 建安段 140 769 306/10000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備註 1 664 北屯區建安段140地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0弄00○0號 1/1 2 683 北屯區建安段140地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地下層 611/10000 共有部分建號:北屯區建安段684建號,總面積22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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