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V-113-訴聲-17-20241212-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基宗 代 理 人 陳東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芳默、陳榮源、陳仕傑、張信凱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29號),聲請 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 記,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