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V-113-訴-1002-202502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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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李俊民 訴訟代理人 李品薇 李福川 被 告 陳聰舜 陳佳和 陳建豪 陳玟娟 陳建志 被 告 陳慧娟 陳靖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志 被 告 陳南淵 陳麗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玄明 兼訴訟代理 人 陳玟娟 受訴訟告知人 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安中 法定代理人 劉仲嘉 法定代理人 周滄亮 法定代理人 廖俊銘 法定代理人 蔡辰輝 法定代理人 李政忠 法定代理人 朱開成 法定代理人 黃清雲 法定代理人 宣錫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 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