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DV-113-訴-1021-20241113-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廖文瑛 視同上訴人 李明旭 被上訴人 吳怡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74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上訴人並應將該登記予以塗銷,經本院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對之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經核被上訴人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使系爭房地回復至設定系爭抵押權前之狀態,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而被上訴人主張其對視同上訴人之債權額為1,168,000元,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250萬元,更低於系爭房地之價額4,724,000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被上訴人因行使撤銷權及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所受之利益核定為1,16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0000分之67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264分之3 共有部分: 1.臺南市○○區○○段000○號,1,158.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 2.臺南市○○區○○段000○號,1,382.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40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2分之1 共有部分: 1.臺南市○○區○○段000○號,1,158.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 2.臺南市○○區○○段000○號,1,382.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 3.臺南市○○區○○段000○號,2,091.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