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V-113-訴-1067-202503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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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昱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卓資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前揭 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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