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V-113-訴-1072-202501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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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葉秉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79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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