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V-113-訴-1072-2025011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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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北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馬惠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秉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