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訴-1118-202412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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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頌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鉉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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