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DV-113-訴-1127-2025020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成靜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成姿妤 成誌翰 成嘉臻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成靜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 4年1月13日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5,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0,6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