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V-113-訴-1135-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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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35號 原 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玨文律師 葉泳新律師 被 告 李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16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3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原告經被 告指將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匯入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活麗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活麗健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之帳戶。上開借款未約定清償期,惟原告於106至111年間數次向被告催討,已經相當期限,被告應返還借款350萬元。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活麗健公司基本資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為證(補字卷第25-27頁),復有合庫銀行北臺南分行113年10月7日合金北臺南字第1130003064號函所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卷第61-63頁),且附表所示之兩造對話記錄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從未否認兩造間有借貸關係,僅表示會處理等情,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兩造間就350萬元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478條規定所謂貸與人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4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自陳上開350萬元消費借貸關係未約定清償期,惟依上開兩造對話紀錄可知(補字卷第31-65頁),原告於106年間至112年間屢次催告被告返還借款,應認催告後已逾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是被告即負有返還上開借款之義務,迄今仍未返還,應負遲延責任,原告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1日(本院卷第77、9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50萬元,及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供相當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對話內容 1 106年8月2日 20:57 原告:為什麼我給你的錢都整筆 20:57 原告:而你回給我的都2266 20:59 原告:請你給我一個確定日期 21:37 原告:我要是早知道你的情況就不會幫 21:38 原告:讓我現在窮途末路每次都提心吊膽 21:40 原告:請你快快解決好嗎 (補字卷第32頁)   2 106年8月12日 21:25 原告:你為什麼都不要主動還我錢 (補字卷第32頁)  3 106年8月14日 13:10 原告:李安忠 13:11 原告:你在幹嘛 13:12 原告:請回應好嗎 13:31 被告:好 13:32 原告:今天可以拿嗎 13:33 被告:可 13:34 原告:有?元 20:57 原告:你知道還有50萬和80萬還沒給嗎 20:59 原告:為什麼也沒消息 20:59 原告:你快整理出來好嗎 21:00 原告:我真的不知道你要如何是好 21:22 原告:我希望你快點還,那是最後的財產 21:23 原告:請你給我答案 21:24 原告:不要再已經不回好嗎 21:25 原告:我真的真的會抓狂 21:35 被告:啃 21:35 被告:好辣 (補字卷第33頁) 4 106年8月24日 23:21 原告:我老二要拿存款簿看 23:21 原告:但裡面的錢都拿去給你了 23:23 原告:你叫我怎麼處理 (補字卷第34頁) 5 106年8月25日 15:32 原告:你現在在哪裡 15:35 原告:國泰還沒匯款過去 15:38 原告:快快給我要繳學費 17:01 被告:好 17:14 被告:晚上 (補字卷第34頁) 6 106年10月24日 19:02 原告:你有半年沒給利息了 19:26 被告:我打給妳都不接 19:26 被告:明天有空我打給妳 (補字卷第36頁) 7 107年1月3日 13:34 原告:李安忠 13:35 原告:你在幹嗎 13:36 原告:我要你回應一下 14:33 原告:我身上真的沒錢了 14:35 原告:請你要拿錢來了 14:35 原告:我已窮途末路了 14:47 被告:好 14:48 原告:什麼時候 15:09 原告:我急著要 15:10 原告:看這二天拿 15:20 被告:後天 (補字卷第36頁) 8 107年1月4日 19:34 原告:明天確實要給我,不然真的要死掉 19:37 原告:我真的剩幾千元 19:39 被告:乖 19:39 被告:好 19:39 被告:不甘 19:40 被告:對不起,讓妳受累 (補字卷第36頁) 9 107年1月11日 13:33 原告:李安忠 13:34 原告:你讓我負債累累,我要怎麼辦 13:37 原告:我有很多保險都沒繳 13:39 原告:已經快要停效,真的會讓我失去很多錢 13:42 原告:請你體諒我 13:43 原告:麻煩請快回我 15:52 原告:快快─ ─ ─ ─快快 16:17 被告:好 (補字卷第37頁) 10 107年2月5日 19:38 被告:先繳多少? 19:38 被告:我打給妳都不接 (補字卷第38頁) 11 107年2月8日 21:36 原告:不是先繳多少的問題 21:37 原告:而是我已經欠很多沒繳 21:39 原告:也要300多萬 21:40 原告:就是借款跟保費 21:41 原告:因為也有3年多了 (補字卷第38頁) 12 107年3月26日 09:14 被告:我去? 09:14 被告:唉! 09:15 被告:對不起 (補字卷第39頁) 13 107年3月27日 14:22 原告:李安忠 14:24 原告:你有沒有匯款 14:25 原告:你的50萬有消息嗎 14:26 原告:請你要看訊息 15:13 原告:李安忠 15:14 原告:李安忠 15:16 原告:你又在幹嘛 15:18 原告:當初要是知道你的情況 15:21 原告:我就不會幫你那麼多 15:23 原告:讓我現在這麼淒慘 15:24 原告:都不會安心 16:05 原告:請你快點看訊息好嗎 18:04 原告:你為什麼沒回應我 18:22 原告:我需要你給個明白 18:24 原告:我現在真的到極限了 18:29 原告:我現在眼又要手術 18:29 原告:希望你快解決 18:30 原告:三信,國泰是不是還沒匯 18:32 原告:跟我講一下電話好嗎 18:37 原告:真的不要當縮頭烏龜 18:39 原告:逼不得已,我會告你 18:57 原告:有一張100萬支票我存進去了 19:19 原告:請在看一下訊息 (補字卷第39-40頁) 14 107年3月28日 14:38 被告:唉!我星期五以前處理 (補字卷第40頁) 15 107年4月9日 12:20 原告:你不要不聽電話好嗎 12:22 原告:我已經心疲力盡了 12:22 原告:請回我一下好嗎 12:24 原告:孩子們的生活費,書本費 12:26 原告:我已經山窮水盡 12:28 原告:看看訊息好嗎 13:29 原告:李安忠 13:30 原告:我要怎麼要求你,你才要回 13:31 原告:我已經快沒耐心了 13:32 原告:快快快快快快快快─ 13:32 原告:李安忠 14:10 被告:我再想辨法弄錢給妳 (補字卷第41頁) 16 107年4月30日 09:52 原告:你為什麼都不會替我想 09:52 原告:我真的會死 09:53 被告:這兩天我處理 09:54 被告:我真的生病了 09:54 被告:我會叫儀君 09:54 被告:處理 09:54 被告:放心 09:54 被告:對不起 (補字卷第42-43頁) 17 110年7月26日 14:17 原告:你為何要這樣對我 14:21 原告:我的房子都快被你弄到沒得住了 14:24 原告:我長和路的房子貸款也是我在繳 14:26 原告:當初我不該答應你 14:27 被告:我有在處理。放心 14:27 被告:對不起 (補字卷第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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