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3-訴-1165-202502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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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鄭玉梨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 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