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DV-113-訴-1165-20250305-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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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5號 抗 告 人 鄭玉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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