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V-113-訴-1172-2024101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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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新展 上 訴 人 黃鈺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58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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