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NDV-113-訴-1193-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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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 原 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邱維琳律師 許慈恬律師 吳毓容律師 被 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2時,在本 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報被告 就各筆借款曾經清償利息(不含預扣利息)之時間及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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