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V-113-訴-1200-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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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0號 上 訴 人 陶思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崇堯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2元【計算式:0.49 平方公尺×16,800元=8,23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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