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訴-121-202412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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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楊丞杺即楊家棋 楊定瑋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鋐 被 告 楊振農 楊振瑞 楊龍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榮松 被 告 黃楊阿梅 劉俊良 劉燕穎 劉文武 楊芯誼 楊秀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方程 被 告 黃棋雯 黃丁財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林秀鳳 被 告 邱黃寶連 黃朝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月不 被 告 黃千益 被 告 黃麗絲 訴訟代理人 哀琬喻 被 告 黃楊寶鳳 郭莊桂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韾罄 被 告 郭又嫙 被 告 郭龍兒 法定代理人 陳潎 被 告 郭芳龍 郭淑貞 郭齊 戴郭寶絨 郭玉蘭 王陸川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 王麟玉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 王麟英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 王麟之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貞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楊龍通、王陸川、王麟玉、王麟英、王麟之、王世貞、 黃楊阿梅、劉俊良、劉文武、劉燕穎、楊芯誼、楊秀玉應就被繼承人楊昭惠所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黃楊寶鳳、邱黃寶連、黃林秀鳳、黃丁財、黃棋雯、黃 朝賢、黃千益、黃麗絲、郭莊桂美、郭又嫙、郭韾罄、郭龍兒、郭芳龍、郭淑貞、郭齊、戴郭寶絨、郭玉蘭應就被繼承人楊金賜所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44平 方公尺,應以變價分式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分配之。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楊振農、被告楊振瑞、被告楊龍通、被告黃楊阿梅、被 告劉俊良、被告劉燕穎、被告劉文武、被告楊芯誼、被告黃丁財、被告黃千益、被告黃麗絲、被告黃楊寶鳳、被告郭莊桂美、被告郭又嫙、被告郭韾罄、被告郭龍兒、被告郭芳龍、被告郭淑貞、被告郭齊、被告戴郭寶絨、被告郭玉蘭、被告王陸川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王麟玉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王麟英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緣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面積1244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茲因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並請求以變賣系爭土地,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式分割。原告有去現場看過,系爭土地上有一間三合院古厝,門牌號碼為臺南市○里區○○○000號之1(下稱系爭古厝),上面居住的人並不是兩造共有人,對方應該是三兄弟,他們跟我說他們可以在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274號之1古厝是因為他們的祖先有跟我們的祖先口頭約定出售系爭土地,但買賣價金有無給付,我不了解,對方說他們並沒有書面的買賣契約,也沒有辦理移轉登記。系爭古厝沒有辦理房屋稅籍登記,目前在使用系爭古厝的人根本就不是土地共有人之一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見本院卷第280頁)。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劉文武部分: 系爭土地上之系爭274號之1古厝是我跟我的兄弟姊妹被告劉 俊良、被告劉燕穎三人繼承而來,系爭古厝是我們共有,現在沒有人居住使用,所以我同意分割後拆除系爭古厝,不保留,因此我是主張要將系爭土地整筆變價分割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筆錄)。 ㈡、被告楊秀玉、黃林秀鳳、黃丁財、黃棋雯、黃朝賢、邱黃寶 連、黃千益、黃麗絲、郭韾罄、郭莊桂美、楊龍通、楊振瑞、郭玉蘭、王麟之、王世貞部分: 我們都沒有使用系爭土地。我們主張要將系爭土地整筆變價 分割等語;另被告黃朝賢陳稱:不同意被告劉文武所述,這是被告劉文武自己說的,實際上系爭古厝不一定是他們所有,而且被告劉文武他們一直住在桃園,並沒有住在臺南,他們將系爭古厝交給訴外人無權占有使用,系爭古厝目前是有人在居住使用的等語。 ㈢、被告楊振農、被告黃楊阿梅、被告劉俊良、被告劉燕穎、被 告楊芯誼、被告黃楊寶鳳、被告郭又嫙、被告郭龍兒、被告郭芳龍、被告郭淑貞、被告郭齊、被告戴郭寶絨、被告王陸川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王麟玉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王麟英即王楊梅雀之承受訴訟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為證;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有到庭之被告部分對此並不爭執,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之被告部分,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綜上,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準此,共有物之裁判上分割,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必須以原物分割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困難,例如原物性質上無法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始得依變賣之方法分配價金,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為適當公平之分割(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系爭土地呈現不規則五邊形,僅南側及東側臨巷道出入 通行,道路有鋪設柏油;系爭土地之東半邊,坐落有未辦保存登記(亦無房屋稅籍資料)之系爭274-1號磚造一層樓高舊三合院(占用面積244.03平方公尺,另有占用到鄰地1260地號土地),院前空地均為「新建」鋪設之水泥地面(庭院部分占用面積255.46平方公尺),庭院最外圍亦「新建」乳白色半人高圍牆(圍牆部分占用面積5.99平方公尺),如現場照片所示;系爭土地之西半邊,則大致上為空地(地上有積水),並遭訴外建物越界建築占用面積9.03平方公尺,如現場照片所示等情,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本院履勘筆錄、現場照片、光碟、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7至71、105頁)。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如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則因尚需留設可供通行至現況巷道之道路空間,且系爭土地地形並非方正,將使得各共有人所能分得土地之面積有限,不利於建築使用,嚴重減損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揆之前揭說明,可認以原物分配有事實上之困難;並考量兩造均同意系爭土地以變價方式分割,足認系爭土地以變價方式分割,符合多數共有人之意願;且系爭土地如以變價方式分割,可維持系爭土地之完整性,使系爭土地得以整體利用,亦有助於系爭土地發揮最大之經濟效用;復斟酌以變價方式分割,乃經由法院之拍賣程序,使系爭土地以參與投標者願出之最高價額賣出,所得價金將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且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定有明文,是如兩造有意願購買系爭土地,亦可於法院拍賣系爭土地時,參與競標,或於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得標後,依前揭規定,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是以,變價方式分割亦應符合全體共有人即兩造之利益等情,故認本件將系爭土地以變價方式分割,即將系爭土地予以變賣,將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兩造,應為最適當公平之分割方法。 五、結論: ㈠、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辦理繼 承登記及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㈡、復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件乃因共有物分割涉訟,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均屬有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對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附註 1 楊承鋐 1/6 2 楊家棋 1/6 3 楊定瑋 1/6 4 楊龍通 公同共有1/6 編號4之12人為楊昭惠之繼承人。 王陸川 王麟玉 王麟英 王麟之 王世貞 黃楊阿梅 劉俊良 劉文武 劉燕穎 楊芯誼 楊秀玉 5 黃楊寶鳳 公同共有1/6 編號5之17人為楊金賜之繼承人。 邱黃寶連 黃林秀鳳 黃丁財 黃棋雯 黃朝賢 黃千益 黃麗絲 郭莊桂美 郭又嫙 郭韾罄 郭龍兒 郭芳龍 郭淑貞 郭齊 戴郭寶絨 郭玉蘭 6 楊振農 1/12 7 楊振瑞 1/12